六盤水市建設用地管理若幹規定第十二條征收土地的有關補償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土地補償費。1.稻田、菜地(魚塘)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年產值的10倍。2.征收旱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年產值的8倍。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征用旱地年產值的4倍。4 .林地補償費的征收按《貴州省征用、占用林地補償費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七條)。5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土地補償費解決農民生活、發展生產的,可以統壹安排使用;被征收土地屬於農民承包經營或者自留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向被征地農民調劑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統壹管理和使用,但質和量不完全相同的,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給予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向被征地農民調劑其他土地,不能解決其生計問題的,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壹次性向被征地農民支付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和自謀出路,其余20%上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並接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禁止任何單位、集體或者個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補償費。(二)安置補助費。1.耕地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收。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人均占有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2.征收其他土地安置補助費,旱地安置補助費減半。3.征用未利用地的,不給予安置補助。4.需要統壹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壹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應當支付給安置人員個人,也可以在征得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安置人員的保險費。5.按照現行法律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被征地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且不足以支付因征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達到法定上限,不足以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三)新菜地發展基金。征用菜地,除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外,還必須按照《國家建設征用菜地暫行辦法》(農土字[1985]第11號)的規定支付新菜地發展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繳納標準為每畝5000元,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扣代繳,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四)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1.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承擔,拆遷補償標準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2.城市規劃區外,因建設項目拆遷安置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被拆遷房屋的面積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測量,補償費按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執行(見表2)。房屋內外裝修材料按雙方約定的標準補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成的,由拆遷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給予補償。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由其高度決定。不足2米的,按照同類型征地房屋拆遷標準的80%計算;超過2米的,按同類別征地房屋拆遷標準執行。3 .征地、搬遷、周轉和臨時過渡補助費按照征地、搬遷、周轉和臨時過渡補助費標準執行(見附表5)。4.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支付該土地年產值1倍的青苗補償費。5.零星樹木、墳墓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參照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見表3)和零星樹木補償標準(見表4)執行。6征用林地的林木補償費按《貴州省征用占用林地補償費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4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7.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者地上建築物產權人。沒有約定補償標準的,經有關部門鑒定後,對地上附著物據實補償。8.征地公告發布後,對擬在被征收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樹木或設施不予補償。(五)地下管線、通信、電力等設施的拆遷補償費,由用地單位和拆遷單位依法協商解決。第十三條申請使用臨時用地,土地使用者與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合同,並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臨時用地年補償費為土地年產值的0倍,臨時用地壹般不超過2年。如果涉及林地,需要林業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