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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咨詢服務與出具證券研究報告的區別和聯系

證券投資咨詢服務與發表研究報告的本質關系是提供證券價值分析意見和證券投資建議。兩者都是證券機構服務客戶的手段。

兩者之間區別在於:

1,立場不同。投資顧問站在特定客戶的立場,忠於客戶的利益;研究報告站在獨立客觀的立場,不隨投資者需求而改變研究方法和估值結論。

2.服務方式和內容不同。投資咨詢服務是基於合同關系,根據合同向特定客戶提供有針對性的、適當的操作性投資建議;研究報告提供證券估值和價值分析,並向不特定客戶發布。

3.客戶是不同的。投資顧問壹般服務於普通投資者;研究報告壹般服務於專業機構投資者,如基金公司、QFII等。

4.市場影響不壹樣。投資顧問與特定投資者的證券投資及其利益密切相關;研究報告對資本市場定價有重大影響。

5、規範側重點不同。對於投資咨詢服務,應強調防止欺詐和損害客戶利益;對於研究報告的發布,強調公平對待接受者,防止利益沖突。

擴展數據

商業規程

為了規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基本形式,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接受客戶委托,按照約定為客戶提供與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相關的投資咨詢服務,協助客戶進行投資決策,並直接或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業務活動。投資咨詢服務包括投資品種的選擇、投資組合和財務規劃建議。

第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完善內部控制,防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四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

第五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應當忠實於客戶利益,不得為公司及其關聯方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證券投資顧問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損害客戶的利益;不得為了特定客戶的利益而損害其他客戶的利益。

第六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實行自律管理,並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制定相關的職業規範和行為準則。

第七條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證券投資咨詢資格,並在中國證券業協會註冊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註冊為證券分析師。

第八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制定證券投資顧問管理制度,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註冊、崗位職責和執業行為的管理。

第九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機制,涵蓋業務推廣、協議簽署、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

第十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應當保證證券投資咨詢人員數量、專業能力、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等與服務方式和業務規模相適應。

第十壹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時,應當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歷、投資需求和風險偏好,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記錄和保存。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證券投資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