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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救濟金不按時發放是怎麽回事?

申請失業救濟金但沒有得到的原因可能如下:

1.未能領取失業救濟金可能是銀行系統拖延的原因。有時由於銀行系統不同,失業救濟會延遲1到2個工作日。

2.如果超過2個工作日沒有領取失業金,並且咨詢了銀行,不是銀行系統延遲的原因,很可能是失業金沒有發放,或者用戶的失業金沒有通過審核,不符合失業金的申請標準。

3.如果不是以上原因,可以在申請失業救濟金後咨詢失業給付機構,詢問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時間。需要註意的是,壹般只有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滿壹年的用戶,以及不打算中斷就業並完成失業登記的用戶,才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

壹、領取失業保險金

1.申領失業保險金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後60日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並攜帶兩張壹寸彩色照片、失業證、戶口簿復印件(具有幹部身份和正式工身份的員工還須攜帶個人檔案)到待遇開發部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同時需要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進行失業登記。

2.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每月7日至9日(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本人持失業待遇證明到清遠市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臺簽到,否則停發當月待遇,以後不再補發。連續兩個月不簽到的,按再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救濟金委托清遠市發放,領取失業保險金時間由工行統壹在每月最後壹天發放。無業人員可憑存折到工行儲蓄網點領取。失業參保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為1至4年的,每滿1年可領取失業保險金1個月;滿四年以上的,每半年可增加失業保險費1個月。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當月前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合並計算。失業保險金按被保險人原單位最低工資的80%按月發放。

第二,失業救濟金包含什麽?

1,失業保險

這是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最重要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確定。壹般以最低工資為基數確定失業保險的比例,壹般在70%-85%之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繳費時間超過1年不滿5年的,最長繳費時間為12個月;5年以上不滿10年的,最多18個月;10年以上,最多24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的確定有兩個原則:壹是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為繳費時間,與失業保險條例頒布後的繳費時間合並計算。比如失業保險條例頒布前,壹個職工連續工作20年,這20年的工齡視為繳費時間,可以和失業保險條例頒布後的繳費兩年合並計算為22年。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重新就業未滿1年的,可以領取前次失業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簡單來說,拿到手就可以存起來,用的時候再拿出來。

2.失業保險期間的醫療補助。

壹般采取門診費用定額補助和住院費用比例補助,具體標準和適用程度由各地根據情況確定。門診補助壹般每月10-20元,與失業保險壹起繳納。住院補貼多按比例報銷,壹般在實際費用的50%-70%之間,但有些地方對報銷總額有上限。北京市規定,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補貼60%,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本人應領取的失業保險待遇總額的60%;5年後不滿10年的,補貼65%,累計不超過本人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5%;達到10年不滿15年的,補貼70%,累計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20年以上的,補貼80%,累計不超過本人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80%。此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危重疾病,按照前款規定給予補助後,個人及其家庭負擔仍確有困難的,可以給予壹次性補助,補助標準不超過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200%。有的省份規定,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婦女,可以領取生育補助金,金額壹般為月失業保險金的3-4倍。

3.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保險期間死亡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喪葬費補貼壹般按照當地職工的標準發放。養老金的數額根據供養人數確定,基數壹般為失業人員生前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比如黑龍江省的規定,1人贍養的,為死者死亡前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贍養兩人的,為死者死亡前18個月的失業保險費;贍養三人以上的,為死者死亡前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O _妳怎麽了?妳為什麽不去我的辦公室?。這兩項補貼的標準和發放方式由各省區市確定。常見的做法有兩種:壹種是確定補貼的具體金額。比如在領取期間,500元的培訓費和職業介紹費100元可以報銷,超出部分由失業人員承擔。二是規定次數,不限金額。如果能享受2-3次免費的工作介紹和1次工作培訓。采取哪種方式主要取決於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失業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