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二級醫院,起付標準以上至1萬元可補償85%;超過最高支付限額654.38+0萬元的部分,可補償90%。
3、三級醫院,超過起付標準至5000元可補償80%;5000元至1000元的部分,可補償85%;超過最高支付限額654.38+0萬元的部分,可補償90%。
4.退休人員可在上述報銷比例基礎上增加5%。
在壹個醫療年度內,統籌基金對被保險人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25萬元的住院醫療費用和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給予補償。最高支付限額如有必要,有關部門可按規定進行調整。內蒙古大病保險平均報銷比例為58%,大部分盟市沒有起付線。個別盟市起付線從7000元到1.5萬元不等,烏蘭察布市、鄂爾多斯市等4個盟市沒有封頂線。
在職職工:門診免賠額為2000元,即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中,超出2000元的部分予以報銷,報銷比例為50%;退休職工:門診免賠額為1.300元,即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中,只有超過1.300元的部分才予以報銷。70歲以下的,報銷比例為70%,70歲以上的,報銷比例為80%。最高限額:無論何種人群,門急診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