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救助基金怎麽還款
法律主觀:壹、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由誰追償2004年5月1日起實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首次提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2006年7月1日起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又明確了救助基金的墊付範圍、資金來源以及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制定部門。2009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和農業部五部聯合印發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56號令)。辦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基金,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是對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制度的補充,是壹項新型的社會保障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補償。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生命安全、健康的關愛和救助。二、救助基金賠償範圍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壹)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四)其他須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無力賠償,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難確需救助的。對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並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及時持相關證明材料向事故發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網點提出救助申請。對受害人身份無法確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無法提出救助申請,且醫療機構或者殯葬機構已經墊付醫療搶救費用或死亡喪葬費用的,醫療機構或殯葬機構可以代為提出救助申請。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對申請進行審核。符合墊付或救助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殯葬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或救助要求的,不予墊付救助,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三、道路救助基金的來源根據《管理辦法》,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1、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由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收取的保費中按國家規定的比例(通常為1-5%)抽取的.2、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來自壹部分罰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繳納的罰款將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3、其他來源,如機動車繳納救助基金費、捐贈等。基金主要用於搶救費用超過保險公司責任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