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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哈爾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來源包括:(1)農村居民個人繳納的費用;(2)各級政府的財政補貼;(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四)社會捐贈的資金;(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利息;(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第三十九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分類和各部分基金的比例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第四十條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當地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第四十壹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遵循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封閉運行的原則。第四十二條統籌地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基金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基金安全運行。第四十三條新農合基金支出實行專戶支付制度,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各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審核參合人員報銷費用後,填寫新農合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支付憑證和新農合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支付憑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二)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通過新農合基金專用賬戶,將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報銷費用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將參合人員墊付的報銷費用撥付給區、縣(市)或鄉(鎮)新農合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及時通知參合人員領取。第四十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及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支付的醫療費用。第四十五條統籌地區應當建立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管理系統,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管理。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