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建築住宅產業化BT項目信托是壹個“在建工程”的信托計劃有二個委
托人組成,在建工程的土地屬於開發商,建築物產權屬於總承包企業,建築物沒有移交前實現預售,銷售收入理應歸總承包企業所有,但銷售收入中含有開發單位的土地資產和利潤,銷售收入給任何壹方都不公平,只有委托信托公司管理,由信托公司按預先約定的信托合同條款進行分配,依據國務院<2010>4號文件精神,應優先支付工程款、捐贈款和國家稅費。為了公平公正進行分配,因此綠色建築住宅產業化BT項目必須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在建工程信托管理不同於壹般固定資產靜態管理,它屬於動態管理。銷售收入按信托合同進行以下分配。
匹配總承包項目建設資金的來源
這些資金不是信托公司募集的,而是扶助公益基金會、上海公司及總承包企業將企業自有資金自願長期委托信托公司通過綠色建築產業化BT信托管理模式進行理財,專項用於業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兌現,促進綠色建築產業化的發展,專供住宅產業化生產用的流動資金。
BT項目信托資金的管理流程:
信托資金長期處於信托公司封閉的內循環信托管理之中,資金不外流,風險可控,促進了綠色建築住宅業化經濟的健康發展。
4、信托資金推行內部結算,“舉債不用還債”對沖式創新機制:
信托資金兌現建築工程生產資金,由銷售收入來清償,創建了舉債不用討債,主動清償、動態管理的新方式,開創了風險可控安全管理形式。
高收益又能確保資金安全,將吸收金融機構的閑置資金***同參與舊城區改建。
金融機構、社保基金、保險資金等社會閑置資金常年委托信托公司理財,由信托公司匹配綠色建築產業化項目,資金周轉壹次收益10%,壹年至少周轉壹次,周轉次數越多受益越高,收益全部歸委托人所有,比存銀行更安全效益更高。信托公司只是匹配綠色建設項目接受理財資金,首次10%收益提前兌現。由於采用先進的住宅產業建築體系,三至六個月,結構封頂即能實現預售,銷售資金到位,資金信托即可兌現。綠色建築住宅產業化系統必須匹配購房補貼的機制,才能提高居民購房支付能力、減輕支付負擔,使大多數居民都能買得起合理住房,最終實現了,住房造得快、賣得快、資金周轉快,成倍產生收益格局。信托公司使受托理財資金周轉快,必須要有大量項目儲備。目前每月已有1000萬平方米以上的合作項目作儲備,信托公司應根據項目的具體計劃,接受資金理財。國家計劃到2015年完成10億平方米綠色建築產業化項目,信托管理規模將達到10萬個億人民幣,信托公司開展信托管理業務,將成為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專業化金融機構。其實任何金融機構是不可取代的。
BT模式轉變房地產發展方式的意義
1、投融資方式轉變:取得房地產開發權的土地持有人(簡稱開發單位)從合資、投資、融資等籌集建設資金方式轉變為用項目開發權合作。只要按房地產開發程序操辦,不需要投融資即能獲得項目預期開發利潤。合作方出資、出技術,卻不可能分享項目開發利潤。資金持有人只是收取資金信托收益、住宅產業化運營人收取加快資金周轉速度所產生的收益,投入資金、技術、商業運營收入與開發項目權益完全剝離。
2、實現利潤方式改變:開發單位分享核定利潤,按前期投入成本加上按鋼筋混凝土技術造價、毛胚房標準和當地成交價測算的凈利潤作為開發單位應收回的項目核定收益,列入住宅產業化投資成本。只要住宅產業化BT項目合作成立,實現銷售就能幫助開發企業收回前期成本與核定凈利潤,投入建安成本高、低與開發單位利潤剝離。
3、支付工程款方式改變:BT項目建設標準由開發企業確定,建設資金由承建單位投入,高進高出、低進低出,由消費者承擔、由擔保公司擔保、信托公司清償與開發單位直接付款剝離。
4、住房供應結構調整:從商品房轉變成安居房供給,住宅產業化把加快建設速度所創造的效益和免征的稅費,捐贈給現代住房養老信托基金會,捐贈資金列入投資成本與開發單位凈利潤剝離。基金會逐年返回給補貼給購房者,提高購房支付能力,減輕居民購房支付負擔,無影中把商品房開發轉變為安居工程建設穩妥推進住房供應結構調整。
5、評估投資風險方式轉變:核定住宅產業化的投資成本價是由二部分組成,壹部分是開發單位應回收的前期投入成本與項目利潤,另部分是住宅產業化建安成本和捐贈款組成。審核投資風險是根據當地大多數居民支付負擔是否與住宅產業化投資成本價的50%相匹配為依據,與當時、當地商品房市場價剝離。( 20年累計補貼相當房價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