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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和優化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以滿足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持生態平衡和保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社會需求和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為主要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和社會性產品或服務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四條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壹規劃、分級管理、保護所有者和經營者利益的原則。第五條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態公益林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農業、財政、國土資源、綠化、環保、交通、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六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費用以及對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或者經營者的補償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生態公益林建設資金,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生態公益林建設。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財政分級管理的原則,分擔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補償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或者經營者用於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的費用。具體補償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據法定權限制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應當按時支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第八條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省級重點生態公益林的區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市、區、縣(市)生態公益林由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經批準的生態公益林範圍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九條經批準的生態公益林,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界定的範圍和面積,與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或者經營者簽訂界定書。第十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生態公益林範圍周圍的明顯地方設立永久性標誌並予以公布。第十壹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公益林建設規劃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實行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生態公益林建設規劃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生態公益林建設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並報上壹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生態公益林建設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生態公益林建設應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和植被,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符合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要求。第十三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生態公益林範圍內的宜林荒山荒地進行造林,對疏林地進行人工補植和封山育林,對低效林進行林分改造,逐步提高生態公益林的生態功能,豐富森林景觀。

在生態公益林範圍內造林的,應當保留原有植被。第十四條生態公益林範圍內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和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退耕還林,培育森林資源。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逐級簽訂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責任書。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承擔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職能的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簽訂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責任書;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承擔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職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簽訂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責任書。

國有森林經營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護林隊伍,根據生態公益林的分布特點和保護管理要求,劃定保護管理責任區,依法履行護林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