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簡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擴展數據:
轉型後應納稅額的計算規則
(1)納稅人轉型後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可根據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試點納稅人發票的,可按發票金額抵扣銷售額;如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專用發票,可按發票註明的稅種抵扣銷項稅額。
(二)納稅人轉型後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的,運輸業和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納稅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試點納稅人的發票,可以按照發票金額抵扣銷售額;
其他行業,如從其他省市和本市的非試點納稅人取得發票,原本屬於營業稅差額征收範圍的,也可以按發票金額抵扣銷售額,但從本市的試點壹般納稅人或試點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發票,不能抵扣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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