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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是什麽?

1.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是什麽?

1、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是:

(1)被訴行政行為依法當場作出;

(二)涉案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

(3)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情形。本規定以外的第壹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壹)被訴行政行為依法當場作出;

(二)涉案金額不滿2000元的;

(3)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前款以外的第壹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二、行政訴訟案件的整個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1,原告起訴,法院立案;

2.審前準備: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將收到的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

3.開庭審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順序陳述行政爭議;舉證和質證;辯論;當事人的最後陳述等。;

4.當庭或擇日作出判決,並將裁判文書送達各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