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所有出院患者由主管醫生或責任護士定期電話回訪,科主任和護士長監督檢查。2.患者出院時,應逐項填寫出院患者回訪記錄表。表中前八項由值班護士填寫,其余項目由回訪者填寫,不得遺漏。3.壹般出院患者出院後7-15天內由其責任護士或主管醫生進行電話回訪,特殊患者必要時進行家庭回訪。4.回訪內容包括患者現狀、用藥、運動、生活、健康指導、定期復查提醒等。5.在回訪過程中,對患者的問題要耐心傾聽,認真回答。處理原則不明確的,不允許隨意敷衍。對於當時不能立即解決或電話解釋的問題,要慎重,不能簡單隨意判斷和引導。應單獨答復或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統壹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醫師經註冊後,可以按照註冊的執業場所、執業類別和範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服務。未取得醫師註冊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