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糧食收購;農業技術產品的投資、研發、制造和銷售;糧食儲存、烘幹和銷售;工業投資;R&D電子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軟件開發;銷售農業機械、農用化肥、種植土、混合肥料、農用塑料薄膜、滴灌帶、苗木。
2.農業機械服務;草編織物的生產和銷售;初級農副產品初加工及銷售;種糧育秧;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
3.生態農業項目的開發和利用;種植和銷售樹木、水果和茶葉;水產養殖;家禽養殖;綠化和維護;農業休閑觀光服務。
4.老年人維護服務;會議、展覽及展覽服務;酒店;餐飲服務生產銷售中餐;農產品收購、加工和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壹
為了鞏固和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業生產力,推進農業現代化,維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