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當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時,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
勞務發票是指服務業統壹出票的應稅項目,寫為“提供勞務”。個人向稅務機關開具勞務發票,是指個人自願向稅務機關納稅,稅務機關開具發票。憑發票,他可以從付款單位領取報酬。而單位向稅務機關開具勞務發票,也是幫助個人支付勞務發票,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勞務並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