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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已經被警察帶走四天了。我能找到警察嗎?

家裏沒有收到任何書面通知嗎?因為什麽原因被警察帶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傳喚違反者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如果是違反《刑法》的,法律有這樣的規定:第六十壹條公安機關應當出示《逮捕證明書》,責令其在《逮捕證明書》上簽名(蓋章)、按手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逮捕證》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後,應當在《逮捕證明書》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逮捕證明書》上註明。

第六十二條傳喚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並且不得連續傳喚。

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將被羈押的繼承人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羈押期限內獲得批準。

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傳喚立即終止。

所以不管妳朋友是什麽情況,四天沒有任何通知都是違法的。妳應該去把他帶走的那個警察所在的公安局或者派出所問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