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件(事件);
3.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4、自然災害、治安災害和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法律依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十四條。
110報警服務臺接受報警:
(壹)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件(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4)自然災害和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第十五條
110報警服務臺接到報警後,會根據警情派警處理。發生危及公共、人身或財產安全的緊急案件(事件),應當立即報告負責人,並在出警處置的同時通報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範圍的重大案件(事件),應當根據警情的性質、事態的規模和緊急程度,及時向負責人報告,並根據工作方案和負責人的指令,迅速出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