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和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營業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證明。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分公司被依法撤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註銷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第八章註冊程序
第五十壹條申請公司或者分公司登記,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或者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和通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