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提供相應的設施設備,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公共查閱室、信息查閱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公開政府信息的場所和設施。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並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有閱讀困難或者視聽困難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因此,政府信息公開不完全免費收取檢索、復制、郵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