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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原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其現工作單位的信息嗎?

根據“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原則,如果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勞動者必須報告新工作單位或社保的信息,且老用人單位每月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則老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報告目前的就業信息和情況。如果公司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也不用理會。根據法律規定,競業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超過2年的部分視為無效協議。《勞動合同法》確定了競業限制協議應當約定賠償的原則,但沒有規定賠償的標準。競業限制的補償可以由雙方約定。《深圳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金不得低於員工離職前最後12個月平均月工資的壹半。阿玉建議,勞動者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應仔細審查相關協議,尤其是競業限制補償、期限等權利義務,不要草率簽訂對自己不利的競業限制協議。更多關於勞動人事爭議勞動仲裁的問題,可以繼續留言,涉及隱私的可以關註私信。#法律咨詢#勞動仲裁#勞動法#律師#勞動人事#勞動合同#勞動爭議#競業禁止#跳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