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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孤兒院的收養條件

法律分析

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孩子。孤兒、殘疾兒童被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或者撫養的,棄嬰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在四十周歲以上。福利院收養兒童手續: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2.夫妻雙方提交書面申請。3、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是否有子女以及是否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4.收養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養人無犯罪記錄的證明。5.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子女的證明。6.收養人(雙方)的健康檢查證明。(指定醫院)7。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兩寸照片各壹張,合影照片兩寸壹張。8.在縣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9.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向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壹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壹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認證或者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九十八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