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僅限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壹般包括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等。但是,勞動者是否結婚生子、是否需要贍養老人、買房是貸款還是全款等個人隱私不屬於用人單位的知情權。
專家表示,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要從專業性、能力等方面考慮求職者。如果崗位設置清晰,工作內容和職責明確,有比較客觀完善的量化考核機制,就不需要通過詢問應聘者的個人隱私來進行預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除個人基本信息外,不得進壹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不得以婚育限制或者婚育狀況作為錄用條件。公司要求女性求職者單身,並聲稱這種要求很正常。這種行為是公然違法的。他說他會考慮起訴,而不是反省。這種無視法律,拐彎抹角的行為,就叫法律無知。
壹個不尊重求職者權利的企業能做什麽?認真對待法律的企業還能走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