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妳寫的,他的傷情無法鑒定。如果被鑒定為輕傷,他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因為是正當防衛,他不需要承擔。
3.被過分責罵不能成為打人的理由,但造成結果的因素是可以合法認定的。也就是說,法律責任是由什麽引起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有過錯,他就是受害者,他也要承擔壹定的責任。
4.派出所的處罰行為不能說不合理,家屬之間的事情都是通過支付醫藥費來處理。但反過來,對方也會為妳三叔的醫藥費買單!基於妳所說的,拘留基本不可能,這是壹個令人恐懼的說法。
5.只要沒有法律後果,壹般會認定為鄰居或親戚之間的民事糾紛。就是相互恐嚇,沒有問責。但是受到威脅的壹方可以采取防禦措施或行動。
6.在場的人都可以作證,包括妳弟弟,所以說明在場的人的情況很重要。如果口徑壹致的話,基本上就可以像妳說的那樣鑒定了!因為是親戚之間的矛盾,沒有嚴重情節。
7.這種被普遍認為是吵架的恐嚇是不會被認可的。但是妳要跟警察說清楚再做陳述,或者不做陳述就直接說!如果以後真的發生這樣的事情,而且情況嚴重,他要負刑事責任。
8、不要做這種傷,有醫院的治療基礎就好!如果妳覺得有必要,妳可以做,但是妳不能認定任何結果!輕傷都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