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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教師考試條件咨詢

壹、初級護理考試的範圍

(1)適用人員範圍:在國家或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護理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等級範圍:護理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師壹級)和中級資格(含護理、內科護理、外科護理、婦產科護理、兒科護理、社區護理六個子專業)。

(三)考試科目設置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初級護士考試兩天內完成四個科目,考試方法筆試。

二、取得初級護士資格的途徑

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組織、統壹考試時間、統壹考試大綱、統壹考試命題、統壹資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壹次。

三、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管理

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由人事部統壹印制並加蓋人事部、衛生部印章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證書全國有效。各地在發證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