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和修理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應由賣方承擔。
簡介
近年來,經濟下行壓力大,開發商資金儲備不足,工程質量隱患增加,交付房屋不合格的現象屢見不鮮。在我們處理的具體案例中,對於壹些可以通過維修解決的小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開發商應該負責維修或者賠償損失。
對於超過保質期且不涉及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質量的問題,業主自行維修處理。如果妳的房子是裝修問題,可以維修,壹般不能解除合同;如果問題嚴重到影響到妳的安全和生活,買這套房子的目的已經無法實現,也就是說根本無法居住,才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