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環境保護要求:(1)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項目,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二)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和布局應當符合區域和流域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3)符合項目區環境質量、相應的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的標準或要求。(4)采取生態保護措施,有效防治生態破壞。(五)對環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並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可能嚴重影響項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以及有重大意見分歧的建設項目,國家環保總局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公布聽證結果,說明采納或者不采納有關意見的理由。(六)建設項目中防治汙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汙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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