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李妻子占2/3,李父親占1/6,占1/6。
李的父親去世時,他繼承的財產份額由李棣和李四平分。由於李四在李四父親之前去世,代位繼承被發現,李四就代替了李四。即李迪1/12和李紫1/4。
李妻2/3,李弟1/12,李子1/4。
現在討論壹個情況。如果李的父親死亡,房產在實際分割前拖了10年,而李的妻子在這十年間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那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喪偶女婿對公公、婆婆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應當認定為第壹繼承人。李的妻子也被列為第壹順序繼承人,所以李的妻子與李子、李弟* * *,被列為第壹順序繼承人,三人平分李的1/6,這樣李的妻子為13/18,李弟為1/18,李子為4/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