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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公司向香港某公司支付咨詢服務費,業務完全發生在境外,是否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說的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壹)銷售商品收入應當按照交易活動發生的地點確定;

(二)提供勞務收入,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財產轉讓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場所所在地確定,股權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按照收益分配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個人住所地確定;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

所以業務完全發生在國外,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