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繳費記錄,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應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機構負責保存支付記錄並確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至少向繳費單位發送壹次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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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二條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和企業破產改制後領取安置費的自謀職業人員,應當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續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作為他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以及在本市就業的其他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應當參加綜合社會保險。
第三十三條?按時足額繳納綜合社會保險費。履行繳費義務的非城鎮戶籍職工,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卡,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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