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是指根據《公司法》在我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在市場經濟中為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形成的壹種企業組織形式。
1.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決定了投資公司的股東既能滿足投資者謀取利益的需要,又能將其承擔的風險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增加其投資積極性。
2.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社會上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廣泛籌集資金,便於組建大型企業。
3.公司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的原則,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