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區有關教育的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提出教育改革發展的目標和任務,制定基礎教育年度招生計劃,並協調、指導實施。
(3)負責全區教師隊伍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和管理,管理教師調配、獎懲、晉升、繼續教育、職業資格認定、職稱評定、學校領導任免等工作。指導區域性教育機構的黨建和統戰工作。
(四)負責區級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教育經費籌集、教育撥款、教育基礎設施投資和教育收費政策,監督中小學收費工作,檢查鎮(街道)財政撥款執行情況,負責全區教育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發布,指導學校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
(五)綜合管理本地區的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學前教育(含托幼機構)、特殊教育、成人教育和民族教育;指導學校進行教育教學改革、辦學體制改革和學校內部管理制度改革,負責全區各類教育招生考試;指導和管理全區民辦教育和社會力量;審批、登記或者備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