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申請追加駕駛,需向核發駕駛證的車管所申請。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十五條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未記錄12分。
第十八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車管所提出申請。
(1)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在戶籍所在地申請。
(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首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縣級以上或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應當提交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第二十條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第十九條規定的證明和申請人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壹百零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居住在住所以外的內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提交的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