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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無形資產應繳納哪個科目的營業稅?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在標題中,出租無形資產收入通過“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租賃無形資產的成本(如無形資產的攤銷額)通過“其他業務費用”科目核算;出租無形資產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其他相關稅費,用“營業稅及附加”科目核算。

請註意,營業稅及附加會計是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營業稅及其他稅,包括主營業務活動中發生的營業稅及其他稅,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發生的營業稅及其他稅。所以無論是主營業務還是其他業務,相關稅費都不計入各自的業務成本,而是全部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關於補充問題。

無論是“無形資產出租”,還是題目中的“信息咨詢業務”,只要企業將該項業務歸類為其他業務,其收入就要通過“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其成本全部通過“其他業務成本”科目核算;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其他相關稅費,均通過“營業稅及附加”科目核算。

關於第二項補充質詢。

在原《企業會計準則》(2005年以前)中,其他業務發生的成本和相關稅費通過“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核算。但在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制度(2006)》下,其他業務成本及相關稅費的核算發生了變化,即成本由“其他業務成本”科目核算,相關稅費由“業務稅費”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