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嚴格控制機動車汙染,全面實施《輕型汽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經國家同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根據油品升級進程,分區域實施機動車國五標準:
(壹)11(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東部省市自1、2016年4月起所有進口、銷售、登記的輕型汽油車。
(2)自2065 438+07 65438+10 1起,在中國境內制造、進口、銷售和註冊登記的所有輕型汽油車和重型柴油車(乘用車和客車、環衛和郵政用)必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3)2065 438+07年7月1日起,在中國境內制造、進口、銷售和註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必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4)自2065 438+08 65438+10月1起,在中國境內制造、進口、銷售和註冊登記的輕型柴油車必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於2016 10 15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