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因為當時的壹樁重大貪腐案而頒布政令,其中明確要求記賬的數字由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十萬改為壹、二、三、四、五、六、七、七、七、七、七、八、九、八、九、七、九、九、九,後來莫、錢又改寫為百、千,壹直沿用至今。
阿拉伯數字和中文小寫數字由於筆畫簡單,都容易被塗改和篡改。所以壹般單據和商業金融票據上的數字都要用漢字大寫。如:寫三千五百六十四元的3564元。這些漢字很早就有了,作為大寫數字使用,屬於借用。這種數字的復雜寫法早在唐代就已經被充分使用,後來逐漸規範成壹組大寫的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