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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寧縣經濟適用房申請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批(審批權限下放的事項)(1)審批依據

1、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房建[2004]77號)

2.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暫行規定(二)程序(鄭武[2006 54 38+0]24號)

1.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2)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上年全市水平;

(3)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城鎮。

2.申請人應提交的信息:

(1)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書面申請;

(2)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單位和主管部門出具的其經濟收入和住房情況的書面證明;

(3)無工作單位的,提供戶籍所在地社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經濟收入和住房情況書面證明。

3、審批工作流程:

(1)申請人向居住地的區房產局提出申請;

(2)區房產局在申請人提供資料齊全的情況下,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初審;

(3)初審通過的申請人,由區房產局在其戶籍(居住地)所在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4)後期公示期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3)分配部門:各區房產局房改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