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不僅證明自然人的確切出生日期,而且主要證明以下條款:
1.證明出生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人口的健康和自然條件;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緣關系;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戶籍管理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為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有效的其他事項提供依據。
二、辦理孩子的出生證明:
1.出院聲明在醫院辦理,醫院出具的第壹份寄宿單;
2.夫妻雙方的戶口本和身份證;
3.準生證;
4、孩子的名字要好聽;
5.去當地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
6.超過1年未辦理的,需要做親子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1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當承擔撫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