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公司名稱,並在工商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2.制定公司章程,繳納出資;
3.申請工商營業執照;
4.登記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5.在銀行開個賬戶。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過批準的,或者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過批準的事項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進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
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過批準的,或者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過批準的事項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進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