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條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銷售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房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在建商品房預先銷售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第七條商品房銷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條件或者建設進度和交付日期已經確定;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