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運輸合同訂立後,旅客的義務是:
1,攜帶有效車票的義務;
2.攜帶限量行李的義務;
3.不攜帶或在行李中夾帶違禁物品的義務。
承運人的義務:
1,告知義務;
2.按照客票規定的時間和班次運送旅客的義務;
3.救援義務;
4.安全運輸的義務。
根據2021、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註意的事項。乘客應積極協助和配合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815條
乘客應當按照有效車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座位號乘車。乘客無票乘車、超員乘車、越級乘車或者持不符合降價條件的優惠票乘車的,應當支付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
如果旅客不支付票款,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819條
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註意的事項。乘客應積極協助和配合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820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送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