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義: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僅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它們不僅作為納稅人反映其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而且作為記錄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憑證。它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二、計費限制:
1.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的貨物)、應稅服務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應稅服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免稅規定適用於銷售貨物或應稅服務;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壹般納稅人在商業企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動保護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三。參考資料:
1、?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征收範圍?。江蘇省財政廳. 2065 438+06-02-29[引用日期2065 438+06-08-5];
2.《稅法》安主編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008-11-14[引用日期:2013-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