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財稅201636號稅目註釋為準:其他權益類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用企業特許經營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及其他經營權)、發行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遊戲虛擬道具、域名、姓名權、肖像權等。
如果壹次性收取10年的品牌管理費,通常需要壹次性開具發票,同時確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收入。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 (壹)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銷售收入,是指納稅人在銷售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過程中或者之後收到的款項。取得索取銷售貨款憑證的日期是指書面合同中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勞務和無形資產轉移完畢或者房地產權屬變更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