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有效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集體戶口由戶口所在單位或派出所證明;
2.當事人個人檔案所在地或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婚前體檢報告;
4.如果是離婚,還必須帶離婚證;
5、喪偶的,由另壹方到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喪偶證明。
民政局婚姻登記條件如下:
1,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
2.想結婚的男女雙方壹起到婚姻登記處申請;
3.當事人男壹方22歲,女壹方20歲;
4.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或喪偶);
5.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6.雙方自願結婚;
7.雙方應提交三張雙方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
8.當事人應當持有所需的有效證件和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