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立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在政府所在地設立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方便當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政府信息。
第十條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應當為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提供場所、設施和設備。
行政機關應當自政府信息公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經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