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
(二)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③民事糾紛的調解;
(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機關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其他機構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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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居民委員會的建設,讓城市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務,促進城市基層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應當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的工作。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居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