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2002年6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65438+經2007年9月6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條例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立足當前我省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著力優化我省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積極回應中小企業的訴求和呼聲,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
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人員較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