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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於2010 12 13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3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中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壹)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不予答復的;

(二)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請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四)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自身有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行政機關予以糾正,行政機關拒絕糾正、逾期不答復或者拒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可以壹並或者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