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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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管理中心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失信懲戒和黑名單管理的相關內容,說明其申辯權利和申辯渠道,留存當事人相關資料,並通過電話、面談等方式核實情況。
當事人對失信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訴。管理中心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反映的情況進行核實並給予答復。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成立的,管理中心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十六條?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或者偽造他人簽名等繳存職工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管理中心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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