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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2011 11 10月30日經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規定》分為總則、招標、開標、評標與中標、投訴與處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8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發布的行政命令,是授權部門發布的國務院行政命令,是發布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第壹條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和修繕;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項目組成部分並為實現項目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和材料;與項目建設相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項目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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