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已在香港或澳門定居人員的內地配偶及其18周歲以下的隨行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澳門與家人團聚的;
(二)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所生的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出生時父母雙方或壹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份,需要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
(三)18周歲以下(含生日),需要投靠香港或澳門父母的;
(四)18周歲,未滿60周歲,父母已在香港或澳門定居,且無子女在香港或澳門的,年齡均在60周歲以上,需要其照顧的;
(五)60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18周歲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況需要去香港或澳門定居的。
前款第(四)項中的“無香港、澳門子女”,是指不具有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份,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赴香港、澳門定居的子女。前款第(五)項中的“無內地子女”是指在內地沒有常住戶口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