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政府信息應該是預先存在的,不需要加工制作。需要相關部門“加工匯總”的,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信息披露制度的意義
推行信息公開制度的意義可以從歷史和現實兩個方面來概括。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在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統治中,統治者壹直奉行“刑不可知,權不可測”的信條,不與社會共享任何信息。統治者從這種信息不對稱中尋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但對於社會來說,這種信息不對稱造成了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巨大損失。
新中國成立後,傳統封建主義的壹些影響在少數幹部中仍然根深蒂固。有些人害怕信息泄露和人知道,以各種理由封鎖信息,甚至搞暗箱操作。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政府信息公開在過去還是壹個敏感話題。很多人不知道什麽是政府信息公開,壹些媒體也不敢涉足這壹領域。如今,不僅國務院制定了法規,近壹半擁有立法權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的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談論信息公開甚至成為今天的壹種時尚或熱點。從這種反差中,我們可以明顯感受到中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