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規定,設立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並核準後,核發具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並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申請人應當提交註冊申請、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
擴展數據:
關於個體工商戶登記相關要求的規定:
1.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標註為經營異常狀態,並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2、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標記為非正常經營狀態,並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對被登記機關註銷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經營者,並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期限為三個月。
司法部-個體工商戶條例